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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称为犯罪群体的群体

所谓犯罪群体(criminal crowd)并非天生异类,其心理结构与一般群体无异——同样易受暗示、情绪夸张、理性消失、从众盲动。区别在于,当个体在群体中经历“兴奋期”后,理性逐渐让位于集体无意识,这种状态极易在暗示与情绪感染下转化为暴力行为

群体中的仪式性场面、共同节奏与象征符号,往往激发个体的归属冲动,使他们暂时失去自我约束。兴奋过后,群体进入自动化的无意识阶段,判断力完全被情感支配,从而演化出集体犯罪行为。严格来说,这类行为并非源于有计划的恶意,而更接近生物性本能的爆发——如同野兽被环境刺激后采取的反应。因此,“犯罪群体”不是由罪恶意图构成,而是群体心理机制在极端状态下的自然产物

犯罪动机

群体犯罪(crowd crime)的动机往往披着崇高的外衣。它不是出于贪婪、报复或私欲,而是在强烈暗示下被灌输了一种“正义的使命感”。参与者坚信自己是在履行道德义务、拯救社会,因而行为虽残暴,却被自认为高尚。这正是群体犯罪与个体犯罪的根本区别。普通罪犯以卑劣动机行事,事后恐惧、否认罪行;而群体罪犯却在狂热信念驱动下坦然承认所作所为,却拒绝认罪,因为他们认为自己“无罪”。心理学家常将其解释为被教唆或被利用的结果,认为群体成员是无意识的工具。然而,无论动机如何,行为的结果决定其性质。群体犯罪虽然打着理想与信仰的旗号,其造成的破坏往往远超普通犯罪——因为在“正义”的名义下,人性最黑暗的一面获得了合法化

群体犯罪的历史

1789年攻占巴士底狱的事件揭示了群体犯罪(crowd crime)的深层心理机制。当群众在共同情绪与暗示的支配下行动时,理性与道德判断迅速崩塌。那天,暴动者以“自由”的名义冲入监狱,击毙守军司令后,将无辜的监狱长围攻致死。一名普通厨师,本只因好奇前来围观,却在众人的怂恿与目光压力下,亲手割断了监狱长的喉咙,并深信自己完成了爱国壮举。这一行为并非源于个人的恶意,而是从众心理与集体暗示的极端体现——个体被群体情绪吞没,失去了自我判断,误以为残忍是正义,暴行是美德。群体的力量让普通人甘愿成为屠夫,却仍以英雄自居,这正是群体犯罪最可怖的本质

犯罪群体的一般特征

犯罪群体在心理结构上与普通群体无异,其共同特征是:轻信暗示、易受怂恿、情绪极端、道德两极化。在强烈情绪驱动下,他们能在短时间内从“正义的守护者”蜕变为“暴行的执行者”。法国历史上臭名昭著的“九月惨案”便是典型例证。约300名由流氓、小商贩、手艺人组成的异质性群体,在被怂恿后相信自己肩负“拯救祖国”的使命,随即化身审判官与刽子手。他们以职业与出身取代证据,以“爱国”名义屠杀贵族、僧侣、官员与仆役,残酷至极,却深信行为正义。

群体心理的幼稚逻辑与从众机制在此暴露无遗:屠杀贵族的同时,他们能出于“良心”而安置受害者的钱财;在血腥狂欢中,他们仍认为自己在履行道德义务。暴行结束后,这些刽子手甚至向政府请功、索要勋章。这种将残忍与美德并存的道德错乱,是群体犯罪的典型特征。1871年巴黎公社时期的暴行同样体现了这种心理规律——群体在“平等”与“解放”的口号下陷入无序与破坏,理性被情绪彻底取代。由此可见,只要暗示与激情结合,群体便能轻易滑向野蛮的深渊,而历史只是一再重演这一悲剧的舞台。